关于铁力市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试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环发〔2011〕136号
铁力市环保局:
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实现“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法规,在铁力市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试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经省环保厅审核,铁力市红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6日已通过省级检验委托,机构类别为B级(黑环函[2011]264号),为此铁力市已具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请你们尽快试行。
二、考虑到我市环境质量相对较好,建议你们从在用机动车年检中开始规范,对机动车所有者要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年检手续。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在试行中,要摸清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简称“黄标车”)数量,为实现“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根据相关法规,积极实施鼓励政策和补贴政策,加快淘汰“黄标车”,从而实现氮氧化物的减排。
五、加强领导,精心准备,做好试行工作。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在我市是第一次,因此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并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和沟通,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标志 试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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