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环发〔2011〕53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夯实生态市建设基础工程,伊春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深化“生态立市、产业兴市”战略,2005年至今开展了生态乡镇、村屯、林场所、林场所标兵单位、林户生态市细胞工程创建工作,有效地改善了林场(所)生态环境质量,推进了生态经济发展,规范了生态人居环境,提高了生态文明氛围,逐步实现了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生态创建水平、巩固伊春市生态创建成果,根据《关于印发全省2011年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黑环办〔2011〕45号)精神,现就开展2011年度系列生态创建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验收参照文件
(一)国家级生态乡镇根据国家有关创建条件、标准进行上报(见伊春环保网www.yhb.gov.cn)。
(二)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要根据省有关创建条件、标准进行上报(见伊春环保网www.yhb.gov.cn)。
(三)市级生态村创建标准,根据近年来工作实践,进行了部分调整,创建标准及申报表见附件1或伊春环保网www.yhb.gov.cn。
(四)市级生态林场(所)与生态林场(所)标兵单位、生态林户申报条件与标准,根据伊生态办发[2005]6号文件、伊生态办发[2007]6号) 、伊生态办发[2009]2号文件内容进行申报。
二、在生态创建系列申报工作中,要与本地生态移民工作结合起来,将列入本地发展长远规划且符合创建条件与标准的单位申报上来。
三、创建与验收时间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时间截止到
四、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申报与考核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创建质量。
五、 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3643796
电子信箱:ycstb@126.com
附件:市级生态村标准
二○
主题词:环保 生态 创建 通知
附件:
市级生态村标准
一、基本条件(与市级生态乡镇、林场所一致)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林场(所)、村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扑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污染事故或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三)结合乡镇、林场(所)、村实际情况,合理保护、培育、利用林木资源,发展本地经济。
(四)乡镇、林场(所)、村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林场所建设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加大创建生态乡镇、林场(所)、村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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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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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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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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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完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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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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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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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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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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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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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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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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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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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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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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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屯道路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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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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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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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屯道路绿化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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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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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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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厕所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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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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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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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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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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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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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有序排放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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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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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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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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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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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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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施用强度(公斤/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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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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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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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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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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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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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膜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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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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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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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便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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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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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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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占农田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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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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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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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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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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