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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创建生态文明村是全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弘扬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和组织形式。为规范全省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报全省生态文明村的范围,包括县级市、县以下建制乡镇所辖行政村;农垦系统所属农场管理区。

    二、申报条件

    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有专职或兼职负责人。

    ⒉制定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⒊提交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总结。

    ⒋达到《全省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按照自愿原则,对照《全省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村(管理区),可以提出申报。

    ⒈申报程序。申报全省生态文明村须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并由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⒉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全省生态文明村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全省生态文明村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县(市)、市(地)核查、核准的审核意见。

    ⒊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30日。

    四、考核

    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全省生

    态文明村的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村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结束后,市(地)环保部门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考核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对被考核的村(管理区)提出是否命名为全省生态文明村的意见。合格的村(管理区),向社会公示。

    在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的村(管理区)由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批、命名

    省环境保护局对专家组提出的考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村(管理区),命名为“全省生态文明村”,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六、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局对被命名为“全省生态文明村”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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