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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龙江省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的术语、定义、考核指标和指标值。

    本标准适和于黑龙江省乡镇行政区和农垦系统所属农场的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实体的考核与验收。黑龙江省森工系统所属林业局可参照执行。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在饮用水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58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因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创建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限检查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认真实施。

    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乡镇行政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较大生态破坏事件。

    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超坡地开垦;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镇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是指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相协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满意率采取对乡镇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1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居民。

    3.2

    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乡镇行政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计算方法见式1 

    3.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乡镇(镇直或乡直区域)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计算方法见式2 

    3.4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排水管网占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80%;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住宅电话普及率不低于50%;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不少于1处;体育场(馆)不少于1处;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7%;临江河的乡镇建成区需有完善的防洪设施;无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

    3.5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指乡镇建成区使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计算方法见式3 

    3.6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乡镇行政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程度。计算方法见4式。 

    3.7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指乡镇建成区公厕数量足够,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位置适宜。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粪便不满溢。行政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计算方法见式5

    3.8

    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占农田面积比例

    指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认定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面积和占乡镇辖区内农田总面积比例。计算方法见式6

     3.9

    地表水环境质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3.10

    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3.11

    声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乡镇环境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3.12

    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乡镇行政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计算方法见式7 

    3.1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计算方法见式8 

    3.14

    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处理设施包括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土(湿)地处理系统等废水处理工程。计算方法见式9 

    3.15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园林)、天然绿地,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计算方法见式10

    3.16

    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计算方法见式11  

    3.17

    清洁能源普及率

    清洁能源普及率是指乡镇建成区清洁能源消耗量占能源消耗总量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沼气、秸秆燃气。计算方法见式12  

    3.18

    集中供热率

    指集中供热率是指乡镇建成区集中供热设备总容量占建成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见式13  

    3.19

    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指乡镇行政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计算方法见式14  

    注:国家及省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 

    3.20

    农田林网化率

    农田林网化率指乡镇行政区内达到国家农田林网化标准的农田面积与农田总面积之比。计算方法见式15 

    3.21

    水土流失治理率

    水土流失治理率指经治理合格的水土流失面积占乡镇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计算方法见式16 

    3.22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计算方法见式17

     3.2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乡镇行政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计算方法见式18

    3.24

    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

    指乡镇行政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所有行政区全部划定为秸杆禁烧区,并无野外农作物秸秆焚烧和废弃现象。计算方法见式19 

    3.25

    农膜回收率

    指乡镇行政区内当年回收、利用的不可降解农膜量占农膜使用总量的比例。计算方法见式20

    4、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标准体系

    黑龙江省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标准体系由社会经济发展、乡镇建成区环境和乡镇辖区生态环境三方面内容组成,共计24项考核与验收指标。详见表1

    5、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标准实施基本条件

    黑龙江省环境优美乡镇建设首先要达到“3.1”中的基本条件。

    6、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目标

    全面完成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的各项任务和目标,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促进小镇镇环境建设,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7、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考核

    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请考核。考核将依据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的标准值进行,方法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社会调查等。

    8、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内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与考核的地方标准。由黑龙江省各地乡镇、农垦系统所属农场、森工系统所属林业局组织实施和管理,由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监督。本标准适用年限为2009-2015年,其间如有修订,以新标准为准。

     

    黑龙江省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标准

     

    考  核

    内  容

    序  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达到全省平均值以上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达到全省平均值以上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完善

    4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90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7

    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殖面积占农田面积比例

    ≥40

    乡  镇

    建  成

    区  环

    8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9

    环境空气质量

    达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10

    声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11

    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13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40

    14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0

    15

    道路绿化普及率(%

    ≥90

    16

    清洁能源普及率(%

    ≥60

    17

    集中供热率(%

    ≥40

    乡  镇

    辖  区

    生  态

    环  境

    18

    森林覆盖率(%

    山区地区

    ≥60

    丘陵地区

    ≥30

    平原地区

    ≥10

    19

    农田林网化率(% 平原地区)

    ≥60

    20

    水土流失治理率(%

    ≥60

    21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公斤/公顷

    ≤260

    22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

    ≥80

    23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85

    24

    农膜回收率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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