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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环境保护局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防止、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保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及省环保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办)、站、队、所、中心、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局法制和各行权部门配合,共同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公开公示情况;
    (二)行政审批(许可)一次性告知、网上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三)行政审批(许可)执行法定程序、按时办结情况;
    (四)行政处罚执行法定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
    (五)排污费征收执行法定程序、依法足额按时征收情况;
    (六)权力行使的廉洁情况;
    (七)其他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各行权科室要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行权科室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针对举报、交办、移送的案件进行专案调查。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应予以纠正。需追究责任的,依照《伊春市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伊春市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
    第八条 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实行通报制度。
    第九条 对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伊春市环保局 来源: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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