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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类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现场核查人员、辐射站站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责任单位:伊春市辐射环境安全与危险废物管理站(以下简称“辐射站”)。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㈠黑龙江省环保局《关于委托哈尔滨等十二市(地)环境保护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的函》(黑环函[2007]190号)规定:“伊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发放辖区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III类射线装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
《关于成立伊春市辐射环境安全与危险废物管理站的通知》(伊编 [2007]49号)规定:“辐射环境安全与危险废物管理站负责防治辐射污染和核安全监管、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项目‘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三、受理范围和许可标准
受理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许可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单位应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1、经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
2、辐射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或省级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等;
5、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6、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响应机构和应急预案
四、受理
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
5、满足本制度第三条许可标准申领条件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6、已有或者拟有射线装置明细表;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以上材料两份以A4纸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相关表格可在伊春市环保局网站资料下载区(http://www.yhb.gov.cn/)下载或到伊春市环保局辐射站领取。
受理程序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
承办人B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辐射站2人,申请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不少于1人)的核查组,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实施现场核查,拟定现场核查意见,核查组所有成员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承办人A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拟制辐射安全许可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站长审核,经站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不予许可,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许可,由站长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人B将批准后的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录入“伊春市辐射安全许可信息数据库”,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行政许可意见立卷归档。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及相关材料在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yhb.gov.cn/)长期公布。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伊春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伊春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II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流程图》
 
作者:伊春市环保局 来源:辐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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