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伊春市辐射环境安全与危险废物管理站(以下简称“辐射站”);
责任人:承办人、辐射站站长、主管副局长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受理范围和许可标准
㈠受理范围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㈡许可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单位应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四、受理
㈠所需材料
1、满足本制度第三条㈡许可标准申领条件相应规定的佐证材料;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以上材料两份以A4纸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相关表格可在市环保局网站资料下载区(http://www.yhb.gov.cn/)下载或到市环保局辐射站领取。
㈡受理
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五、审查与决定
㈠承办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辐射站及申请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核查组,按书面审查意见实施现场核查,拟定现场核查意见,核查组成员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㈡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拟制辐射安全许可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站长审核,经站务会议研究提出许可意见。不予许可,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许可,由站长签字,报主管局长审定,再报局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㈢承办人将批准后的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录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数据库”,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行政许可意见立卷归档。
㈣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及相关材料在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yhb.gov.cn/)长期公布。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7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伊春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伊春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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