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伊春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现场检查人员、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3)《黑龙江省工业污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限期治理的工业企业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受理范围:
伊春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其限期治理的市级及市级以下的污染源企业。
(二)许可条件:
超标排污的污染源企业进行治理完成,实现达标排放。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申请表;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复印件。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复印件。
3、治理工程完工,监测达标报告。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项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审查与决定
(一)环保局组织人员现场检查,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然后报局长审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转给相关科室会签。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申请表》在伊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yhb.gov.cn/)长期公布。
七、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组织核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核定时间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伊春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伊春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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