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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伊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伊环发〔2011〕9号

    关于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有关重点污染源企业:
    根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08]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环保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企业现场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环办)[2008]62号)要求,我市列入名单的9家国控重点源企业,14台(套)的自动监控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毕,通过了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比对和验收,投入了正常运营。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建)[2010]724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已由市财政下拨到有关县(市)、区和重点源企业。为做好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工作,确保专款专用,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备安装与运营
    《实施方案》明确我市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的企业为9家,应安装监控设备14台(套),其中2台(套)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12台(套)烟气在线自动监测仪。目前,14台(套)的自动监控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毕,通过了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比对和验收,投入了正常运营。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伊春兴安蓝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已取得伊春地区重点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营资质并开始了正常运营工作。
    二、支付原则、方式与对象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企业现场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环办〔2008〕62号)精神要求:“在线监测设备的中标价格由仪器设备和三年运行费用组成。重点监控企业应当按中标价格的40%承担费用,省、市两级各按中标价格的30%予以补助。重点监控企业应当按照先垫付、后补助的原则,按合同约定,分期向设备商支付(垫付)设备款和运行费用,然后申请省、市资金补助”。即企业和省、市两级财政补助按4、3、3”比例承担。
    9家在册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设备与运营资金省级财政补助30%已下达至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合计180.95万元),其中含设备购置费用与三年运营费用。已按要求支付设备商40%设备购置款的企业,需将三年运营费支付给运营公司,其余补助款项支付给已签合同的设备供应商。支付设备商不足40%设备购置款的企业,应在补齐不足部分的同时,将三年运营费支付给运营公司,其余补助款项支付给已签合同的设备供应商。重点源企业与省级财政补助支付给设备供应商和运营商的额度见附表明细。
    重点源企业应如实填报《伊春市重点源企业在线监控资金申请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相关县(市)、区财政局拨付重点源企业后,重点源企业应立即将该资金按附表明细分别支付给已签合同的在线监测设备中标商和运营公司。该项工作完成后,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将参照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方式下达。
    三、监督管理
    此项工作由当地环保局监督实施,市环保局将逐个企业检查落实情况,如发现截留、挪用该资金的,将按规定追回资金并给予相关处罚。
     
    附件:1、伊春市重点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营款项支付明细
    2、伊春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在线监测设备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补助资金  使用  通知
    作者:伊春市环保局 来源: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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