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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监管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伊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伊环发〔2010〕148号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要求,为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全市辐射与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环境安全,要求各地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元旦春节期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全市辐射与危险环境安全,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将本辖区核技术利用仪器设备及危险废物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专人负责,实行检查记录制度,避免发生辐射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
二、对辖区内所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单位,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进行一次排查。全面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防火、防水、防盗、防抢、防丢失等安全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发现闲置的废放射源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辐射站,以便及时列入2011年废弃放射源收贮计划。未列入2011年度废弃放射源收贮计划的废弃放射源,当年不得转出,因此发生的丢源或辐射泄露事故,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负责。检查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单位与负责放射源监管的责任人签订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见附件)。务必于12月30日前完成所有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三、元旦、春节期间(12月30日至2月10日),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每半月对辖区内的所有放射源的使用单位进行一次电话巡查,做好电话巡查记录。各地一旦发生辐射事故,不分级别,均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立即上报市辐射站,以便及时掌握信息,做好应对工作。
联系电话:3648581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辐射 监管 通知
附件: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落实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条例》的有关规定,
(涉源单位名称)承诺: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人名)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负责人。
二、指定专人 (人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安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四、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及台帐,定期清点,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报废放射源。
五、在2010年12月30日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及设施的安全保卫和巡查工作,做到放射性同位素不被盗、不丢失,辐射防护设施安全可靠,不被破坏。
2、原则上不开展任何涉及医用短寿命放射性同位素除外的其他放射同位素的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
3、确需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方可开始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在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时事先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押运和全天24小时看守。
4、每2周向区环境保护局辐射站电话或传真报告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情况。
六、我单位承诺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电话(手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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