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夯实生态市建设基础,使生态林场所、生态林场所标兵单位、生态林户创建工作有序、深入发展,根据2010年生态省建设与生态市建设工作要点,现开展该项工作的创建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验收参照文件
市级生态林场(所)与生态林场(所)标兵单位、生态林户申报与验收,根据伊生态办发[2005]6号文件、伊生态办发[2007]6号) 、伊生态办发[2009]2号文件精神进行,在其申报过程中,要与本地生态林城所撤并工作结合起来,将列入林场所发展长远规划且符合创建条件与标准的单位与林户申报上来。
二、创建与验收时间
申报时间截止到7月15日,考核验收时间自8月初开始,具体时间电话另行通知。
三、各地主管部门要注重引导,扎扎实实地做好申报与考核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创建质量。
四、 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生态办 电话(传真): 3643796
电子信箱:ycstb@126.com
二○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