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春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伊环发〔2010〕102号
关于印发伊春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科(室)、办、站、队、所、中心:
按照《关于修改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项目及考核标准的通知》精神,随着2006年省委、市委分别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了全面目标考核体系,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入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强化责任、提档升级的新阶段。现根据市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的考核目标内容,对《伊春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重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组织实施。
该方案将保持相对稳定,今后不再逐年发文部署。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并逐年抓好落实。
附件:伊春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伊春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系统内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伊政法发[2010]19号《关于修改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项目及考核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围绕全市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为实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和促进全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市环保局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科室及受委托执法单位;
(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领导
加强对行政责任制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机构,责任到人,保证各项执法任务全面落实。
市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
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定期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检查、总结、考核市环境保护局和本系统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
四、执法依据
环保执法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
(四)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五、考核目标
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目标,总分为100分,按通用和专用两种目标执行,两种目标的分值各占50%。通用目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确定(附表1:伊春市政府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目标)。专用目标由市环保局依据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规定提出,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附表2:伊春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附表3:伊春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各县(市)、区环保局都要在通用目标考核和专用目标考核的基础上,将本部门的执法责任逐项分解到有关内设机构以及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六、检查考核
(一)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法定职责的履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以及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行政执法队伍和监督队伍的法律素质状况、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必要的执法和监督措施保障情况;
4、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社会各界的评价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或者部门执法形象;
6、考核目标中确定的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具体方式
1、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2、召开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3、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4、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个案监督;
5、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
6、对县(市)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纳入伊春市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占10分,按比例折分。
7、内部考核情况上报局党组,作为评优争先的参考。
附表:
1、伊春市政府对市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目标
2、伊春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
3、伊春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
主题词:环保 行政执法 方案 通知
抄 送:省环保厅法规处,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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