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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黑龙江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部署,伊春市环保局在“十二五”期间加强全市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纳入县(市)、区长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量逐年增加,危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保障环境安全,伊春市在全市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工业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2011年西林钢铁集团公司、绿叶家具有限公司、伊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共3家)、危险(医疗)废物经营处置单位(伊春市医疗废物处理厂)及县级以上医院。到2015年底前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规范化管理工作包括7个方面重点内容。落实危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每年3月31日前,纳入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上年度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及流向情况。建立危险(医疗)废物管理台帐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制度,台帐应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管理计划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等。规范危险(医疗)废物贮存和标识,盛装危险废(医疗)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医疗)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贮存的废物类别、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时间等内容。建立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备案制度,自建设施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和验收,并经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报省厅备案。规范危险(医疗)废物转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医疗)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并登记转移计划和转移联单。健全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信息公开制度,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建立员工培训和固体废物管理员制度,完善危险废物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库。建立和完善突发危险(医疗)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实施应对危险(医疗)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演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将逐年提高,2011年达标率定为70%,到 2015年达标率将提高至90%。各市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督促检查每个企业一年不得少于2次,发现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将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作者:伊春市环保局 来源:辐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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